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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5-26

【危老知識懶人包17】起造人篇

【危老知識懶人包17】起造人篇
熱門關鍵字:什麼是「起造人」? 一般認為【起造人】就是「出錢蓋房子的人」,也是建築物的擁有者,但實際上並非全然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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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築法》第十二條:「建築物之起造人,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」。


 

實務上「起造人」有以下幾種意涵:房屋所有權人、出資者、地主、純代表人、公司負責人/法人、信託受託人、都更實施者。

①房屋所有權人:

白話來說,起造人正是屋主本人,這種狀況以「自地自建」居多,尤其在鄉下獨棟透天住宅工程相當常見,但都會區集合式住宅相對少見。

 

②出資者:

有時出資者也會擔任起造人,可能是興建出資者,亦可能是股東之一;若是合建案,則興建出資者大多僅能分回部份比例戶別,未擁有整棟房屋所有權。若是地上權案,則興建出資者只有地上建物所有權,沒有土地所有權。

 

③地主:

部份合建案由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,並擔任共同起造人,但地主並未擁有全棟建物所有權。

 

④純代表人:

有些建築起造人只是純名義上的代表人,實際上並未出資興建,也並非建築物所有人,亦非公司負責人。例如民間私人起造的房子,部份父母會以子女名義申請為起造人,但若子女未成年,則由法定代理人負其責任與義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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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公司負責人或法人:

《建築法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「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、團體或法人者,由其負責人申請之。」部份民間企業新建的建物,也會由公司實際負責人擔任起造人。

 

⑥信託受託人:

依據《 信託法》等相關法律規範及契約約定,可以把土地信託予信託機構,並約定由建經公司因執行信託履約管理,變更成為「建造執照之起造人」,並由融資信託機構、建經公司、建商及地主等四方共同簽訂信託契約,建經公司擔任名義上的起造人。在這種情況之下,建經公司雖然名義上有起造人頭銜,但實質上是被賦予興建管理、興建中及興建完成之建物產權,受到信託架構保護傘保障的角色。

 

⑦都更實施者:

都市更新案實施者擔任起造人是常見的情況,但起造人不必然是都更實施者。

 

延伸閱讀:「起造人」的主要義務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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